3月31日晚,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内发生一起校外人员与学生间的冲突事件。
据多位知情人透露,因3名醉酒男子假装外卖小哥戏弄一名女同学,双方发生口角,3名男同学发现后进行了制止。此后3名醉酒男子闯入学校,一名醉酒男子掐住男同学小超(化名)的脖子,小超挥拳反击后该醉酒男子倒地。
此后,当地警方赶往现场进行处置,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。4月1日,小超父亲收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的拘留通知书,小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。
对此,小超父亲对记者表示,是醉酒男子先动手打小超,小超属于正当防卫。
当地警方则对记者表示,案件正在侦查中,不方便对外透露办理情况。
3名醉酒男子与校内学生对骂
小超父亲告诉记者,事发后他看了现场监控视频,3月31日晚,小超与另外两名男同学在校园内检查禁止学生订外卖的情况,当3人行至校园栅栏处时,碰到校外3名醉酒男子,隔着栅栏对一位校内拿外卖的女生进行语言寻衅。小超他们了解相关情况后,随即与3名醉酒男子发生口角。
之后,3名校外醉酒男子往校门口走去,不顾校园安保人员阻劝,强行闯进校园,其中一名男子上前掐住小超脖子。小超感到呼吸窒息,挥拳反击,把男子打倒在地。男子倒地瞬间,头部撞到地上。该醉酒男子目前在医院救治,诊断为脑疝。
另有了解事发现场的知情人士透露,事发时,醉酒男子假装外卖人员在栅栏边打招呼,并骗女生说"这是11点的外卖",女同学得知被戏弄后爆了句粗口,随后离开。3名醉酒男子随即进行言语挑衅谩骂,小超和两位男同学进行制止,并与他们产生言语冲突。
知情人士介绍,3名醉酒男子想翻过栅栏闯入校园,未成功,随后又不顾保安劝阻强行从校门闯入学校,与小超等3名男同学发生肢体冲突。"从校门口闯进来就往我们身上扑,我们下意识肯定还手。"一名知情人士称,当时一名醉酒男子掐住了小超的脖子,小超挥拳反击,该醉酒男子随即倒地。
另有一名知情人也对记者确认了这一信息。
签谅解书后,一男学生被警方刑拘
冲突发生后,警方很快赶到现场进行处置,120也赶到现场,将倒地醉酒男子拉走送医。
据两位知情人士回忆,当晚9点左右,双方签署了谅解书。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签署,校内3名同学一方由小超签署。警察询问小超(能否代表其他二人),他说可以代表。"当时警方判定为互殴,对方表示不想惹事,学生也表示了同样的意思,双方就签了谅解书。"
4月1日,小超父亲收到了警方的拘留通知书。该通知书显示,小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,被警方刑事拘留。
小超被刑事拘留
小超父亲表示,受伤醉酒男子被送往医院后确诊为脑疝,在医院做了开颅手术,现在已意识清晰,并从ICU转到了普通病房。
小超父亲告诉记者,其在警方处看过监控视频后可以确认,是校外人员先动的手。"监控视频很清楚,3名醉酒男子冲进校园后,其中一名男子掐住我孩子脖子,孩子有窒息的感觉才反击的,孩子打他两拳,他就摔倒了。"
小超父亲表示,3月31日晚上做笔录时定的是故意伤害,小超在派出所拘留24小时后又做了一次笔录,"4月1日给我一个故意伤害起诉单,让我签认罪认罚证明书。"
但是,小超父亲拒签这份认罪认罚证明书。他表示:"让我签字,定的罪名说我孩子故意伤害,我不承认。这个罪名就不对,我没给签。他(醉酒男子)冲进学校里面,并且是他先动手打的我孩子。不是咱孩子把他打成这样,是他喝酒了摔倒磕的,我认为是正当防卫。"
警方回复:案件正在侦查中
针对此事,记者电话采访了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,工作人员表示:"案件正在侦查中,不方便对外透露办理情况。"
记者就此事致电伤者家属,向其了解伤者情况,家属表示:"关于他的信息都不能说,我们不接受任何采访。"
记者还联系了当晚与3名醉酒男子发生口角冲突的女生,该女生拒绝接受采访。
随后,记者致电相关班主任,其表示这个事情谁都不愿意发生,想了解更多情况请到学校了解。
律师:要充分考虑
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状态
北京市中闻(长沙)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,锁喉是一种使对方窒息或颈部神经遭受压迫的十分凶残的攻击手法,严重的会致使对方死亡。在遭受非法侵害并感到生命受到威胁时进行反击,符合正当防卫法律要求。
刘凯表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印发<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>的通知》第9条规定:"因琐事发生争执,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,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,或者一方先动手,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,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。"
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告诉记者,根据刑法的规定,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对正在进行行凶、杀人、抢劫、强奸、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,采取防卫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不负刑事责任。
胡永平表示,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,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,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,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、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。同时,也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,分清是非曲直,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、于理应当、于情相容,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,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,在被人殴打、人身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,防卫行为虽然造成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,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,不属于防卫过当,依法不负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