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父母离异,男孩小陆在出生半年后便再没见过他的父亲。在他12岁生日即将到来时,他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他的父亲补偿抚养费的差额,并每月至少来看望他一次。
5月7日,记者在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"上海虹口法院")了解到,该院最近在处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和探视权的案件中,当庭向当事人发出了《家庭教育令》,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,指导家长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。
上海虹口法院表示,小陆是一名年仅12岁的男孩。小陆出生半年后,母亲李敏与父亲陆明协议离婚,此后小陆便随母亲生活,再也没有见过他的亲生父亲。
离婚时,双方达成协议:陆明每月支付1000元的孩子抚养费,每年增加20%,直到孩子年满18岁;陆明每月可以看望孩子一次。后来双方将抚养费改为每月1000元,直到小陆年满20岁;陆明每月可以看望孩子一次或带孩子出去玩,李敏应予以配合。然而,陆明每年年底一次性向李敏支付12000元,却从未看望过小陆。离婚后,陆明、李敏分别组建了新的家庭,两人很少联系,对小陆的抚养和教育问题也从未有过沟通。
成长过程中,父亲的缺席一直是小陆内心的深深遗憾。在幼儿园大班时,小陆曾鼓起勇气,用妈妈的手机拨打那个属于爸爸的神秘又陌生的号码,但电话那头始终无人接听。
直到2024年3月,在小陆12周岁生日前夕,妈妈李敏作为小陆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父亲陆明补偿从2012年11月至2 023年10月期间应增加的20%抚养费共计20余万元;将抚养费增加到每月6000元,直到小陆年满20岁;并请求法院判令陆明至少每月一次探望小陆,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。
审理之初,陆明表示,当初意外有了小陆以后,两个人才仓促结婚,小陆出生后,李敏突然又提出离婚,自己在这段经历中也很受伤,不愿回忆,也不愿触碰,甚至一度向法庭表示,探望权是自己的权利,权利是可以放弃的。
法庭上,法官向陆明释明,探望权既是父母行使的与子女相处的法定权利,亦是其履行抚养、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。考虑到陆明在离婚后没有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探望儿子小陆,漠视孩子的情感需求,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,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,法官对其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和训诫,并当庭向陆明宣读和送达《家庭教育指导令》,责令陆明正确履行家庭教育和抚养职责,每月对小陆进行至少一次探望或通过电话、微信等方式与孩子保持联系,关注孩子的生理、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;并责令陆明自2024年5月起六个月内每两周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。
法庭上,小陆也通过视频表达了自己的想法。他说,"小时候,爸爸不住在一起,我会问自己,我的爸爸呢?爷爷奶奶呢?为什么不来看我?当我上小学的时候,老师和同学们经常会问我放假去哪里玩啦,是你爸爸带你去的吗。对于这些问题,我只能闭口不答,或者绞尽脑汁地想着岔开这些话题,每当这个时候都会感觉很无助。我真的很想有一个好爸爸!"
法庭辩论结束后,双方都表示为了孩子,愿意协商抚养费和探望问题。经过法庭调解,双方达成一致,关于抚养费,双方同意由陆明一次性补付11年来的抚养费差额6万元,并重新按照3000元/每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小陆年满18周岁;关于孩子探望问题,双方一致同意,每个月的下半月,陆明去探望小陆至少一次,陪伴孩子成长。
调解结束时,主审法官